新快報訊 記者郭海燕 實習生劉文鑫 石麗婷報道 打一個招呼,幫人辦取保候審,無公司股份,卻能獲得分紅。廣州市公安局芳村區記憶體分局刑警大隊一中隊原中隊長劉某被指控受賄,濫用職權,一審獲刑五年。其不服上訴,近日廣州中院二審認定其中一宗指控當論詐騙,但已過訴訟期,遂改判一年十一個月。
  劉某被隨身碟控屢次收受賄款
  劉某原是負責全區特重大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與轄區各派出所有很多工作聯繫。據指控,200外接式硬碟1年底至2003年5月間,劉某擔任廣州市公安局芳村區分局一中隊副中隊長,向派出所打招呼,幫助企業老闆黃某、樊某取保候審。事後,作為報酬,黃某將其合伙的服務隊10%股份送給與劉關係交好的範某,讓範某擔任服務隊副總經理。後來,範某分5次獲得3.6萬元的“分紅”。
  黃某稱,“範某情趣用品在公司沒有出資,如果沒有劉某的關係,我是不可能分10%的乾股給範某。” 劉某收到好處後,也積極提供幫助,黃某的服務隊發生打鬥等情況時,劉某會將事情擺平。一次,黃某的侄子阿秋曾因打架被派出所抓,經劉某的斡旋,結果,第二天他侄子就放回來。
  公訴機關還指控,袁某辦理廣州市荔灣區某賓館消防設計審核、特種行業許可證以及因嫖娼被抓處理過程中,劉某提供了幫助,並收受感謝費1.7萬元。公訴機關認為,劉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屢次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賄款,其行為已構成受SD記憶卡賄罪和濫用職權罪。
  二審認為部分指控證據不足
  白雲區法院一審認定指控事實,但濫用職權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劉某受賄賄款3.6萬元,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沒收財產2萬元。
  劉某不服提出上訴稱,“3.6萬元是範某補償在成都經營花卉生意失敗的補償款,對於袁某辦理消防、特種行業許可證及嫖娼等問題,我沒有提供任何幫助,1.7萬元是請客用的,不屬於賄款。”
  廣州市中院二審認定,劉某明知範某利用自己職務或地位的便利條件,有請托事項仍收受範某財物,並向派出所打招呼為其提供幫忙,該部分已經構成受賄罪。
  但是,現無充足證據顯示劉某為袁某提供幫助,為其跟有關公安人員打招呼,但依據偵查階段到法院審理階段劉某的供述,可認定劉某實施了詐騙行為,鑒於劉某的該部分行為已超過五年的法定追訴期,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廣州中院維持一審對劉某犯受賄罪的定罪,但認為收受袁某1.7萬元的指控證據不足,近日撤銷一審量刑部分,改判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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